原告:上海裕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李某,男,1989年生

裕铃公司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李某向裕铃公司支付因其长期非法占有裕铃公司代码服务器密钥所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及预期可获利润共计 7,493,000 元。
事实和理由:
李某原在裕铃公司处从事技术总监岗位,于2020年8月7日因个人原因与裕铃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出具离职证明。
后裕铃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发现代码服务器被锁死,且通过手机号找回密码时发现绑定手机号已经变成李某个人手机号。
裕铃公司与李某多次沟通,但李某由于对裕铃公司心存不满故离职后恶意控制裕铃公司的代码服务器,裕铃公司穷尽各种方法仍无法恢复服务器,已经严重影响了裕铃公司产业线的正常运营。
裕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李某辩称:
首先,李某从始至终并未更改过手机号码,该代码服务器属于李某个人通过自己注册的邮箱申请的微软第三方的TFS管理服务器,从一开始就是绑定自己的手机号码,且一直以来主要是个人用于备份源码所用。
该帐号并非属于公司所有。
该帐号的注册时间为2017年7月11日,早于李某入职裕铃公司时间。
其次,李某已经在离职时完成了工作交接,相关文档、帐号、密码均已经交给裕铃公司,李某之所以一直在积极配合裕铃公司,是为了尽快拿到应得的剩余工资,属于免费帮助对方性质。
再次,裕铃公司拖欠李某工资二十余万元,李某曾与裕铃公司协商只要支付工资,李某愿意继续帮助裕铃公司解决技术问题,然裕铃公司未同意,直至经过一二审及执行程序后,李某2022年7月强制执行到工资。
裕铃公司不可能存在700多万元损失,因为裕铃公司不可能为了一点工资,愿意承担如此巨大的损失。
综上,要求驳回裕铃公司诉请,维持仲裁裁决。
法院查明事实:
2017年7月11日李某用个人手机号注册了系争代码服务器帐号,该代码服务器显示名字为勤汇。
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系裕铃公司关联企业,于2017年7月11日注册成立。李某于2017年8月1日与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担任技术负责人,并签订了限制性股权激励协议书。
后李某又入职裕铃公司处担任技术负责人。
2020年8月7日李某离职。系争代码服务器中存有裕铃公司技术信息,在平时工作中供李某及其他技术人员上传、共享、下载代码。
2020年8月10日李某将代码服务器帐号、密码交给裕铃公司。
2020年8月11日裕铃公司表示完成代码下载。
2020年9月7日裕铃公司发现无法登录代码服务器,询问李某是否修改密码,李某回复“晚点我看一下,现在在开会”。
庭审中裕铃公司表示2020年8月11日并未完成所有代码下载,因为当时默认代码服务器系裕铃公司所有,李某也没有告知限期下载,故裕铃公司仅下载了部分项目的技术信息。
庭审中李某否认修改密码,但表示第三方公司会定期主动要求客户修改密码,裕铃公司确实无法再凭李某向裕铃公司发送过的密码登录该代码服务器,但李某也无义务再向裕铃公司提供密码,现李某不同意向裕铃公司提供密码。
又经查,裕铃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某支付因长期非法占有密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7,493,000元。仲裁对裕铃公司请求事项不予支持。裕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审理中,裕铃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保密协议,2017年8月1日李某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任何时候,只要甲方(裕铃公司)提出要求,乙方(李某)应某向甲方归还全部商业秘密载体,包括但不限于该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其他物品及其全部复制件或摘要。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调低乙方原有工资作为公司内部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据本协议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如乙方因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证明李某违反了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
2、2018年至2020年审计报告、预期维护项目汇总表、裕铃公司与其他单位的技术服务合同,证明裕铃公司作为计算机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商,投入技术开发的研发费用每年高达上百万元;李某拒不归还裕铃公司代码服务器秘钥导致裕铃公司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以及预期可获利润共计人民币7,493,000元。
李某对审计报告不予认可,研发费用不是真实发生的费用,而是包括帮别的公司过账的费用。对汇总表不予认可。对技术服务合同真实性认可。
3、裕铃公司负责人黄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李某离职交接的代码服务器存有各种问题需要修复,并且由于该系列问题导致裕铃公司项目进度和项目合作均不同程度受阻,李某并未实际交接完毕。2020年8月7日至9月7日期间,原、李某都某在往代码服务器上上传文件,裕铃公司处没有对代码进行备份,裕铃公司也没有完成代码服务器的全部下载。2020年9月7日李某修改密码锁死代码服务器后,裕铃公司无法正常使用服务器,严重影响了裕铃公司产业线的正常运营。李某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代码服务器本身就是李某的,李某在离职后向裕铃公司交接了资料,并无偿为裕铃公司继续提供技术支持,为裕铃公司解某,并培训员工。由于裕铃公司不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2020年9月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李某才某2裕铃公司“在未谈好剩余工资的问题,将不再提供任何技术支持,以及本周无法达成一致的话,下周我会开始申请仲裁”。
审理中,李某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2021)沪02民终11883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8月30日李某与裕铃公司关于剩余工资协商录音》,证明裕铃公司拖欠李某工资20余万元,李某曾某2裕铃公司表示只要工资问题解决,愿意继续配合,而裕铃公司不肯调解,说明裕铃公司根本不存在几百万的损失。
裕铃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裕铃公司当时没有意识到会因为李某而损失700多万。
2、2018年7月至2020年2月研发人员清单及费用说明,证明研发费用只有742,815元,且项目回款已经覆盖了研发费用,不存在所谓的损失。裕铃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这侵犯了裕铃公司的商业秘密。由于源代码在代码服务器上无法下载,意味着原来的源代码需要重新写,增加的研发成本是客观存在的。
3、2017年黄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系争代码服务器帐号属于李某个人所有,该帐号申请时间为2017年7月11日,但李某于2017年7月14日才到上海,2017年7月17日才与黄某第一次见面。裕铃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但是该帐号名称为勤汇,帐号都是含有qinhui字样的帐号,所有康复产品条线同事都是在使用此服务器,这么多年没有人怀疑这非公司帐号。
李某表示勤汇只是个名字,注册过程中不需要公司提供任何协助。
4、2020年黄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2020年7月16日李某表示“我决定打算辞职了,接下来看怎么交接吧”。黄某回复“跟我交接吧,接下来花点时间老版本教下我”。2020年7月30日黄某表示“明天早上我还是到公司,下载最新的源码”。2020年8月10日黄某询问李某“TFS路径密码和管理密码”,李某向某发送了相关文件。2020年8月11日黄某表示“还半小时给这边几个开发讲解下环境准备,现在代码下载下来了,接下来不知道该怎么弄了”。证明2020年7月16日已经提出辞职,2020年7月30日黄某主动提出下载最新源代码,其知晓应当下载代码,而李某离职后之后已经向裕铃公司交接了材料,离职后也培训过其技术人员,也积极无偿配合对方解决客户问题,黄某也在微信中表明已经下载了源码。裕铃公司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双方谈论代码服务器时都是关于工作的内容,说明该代码服务器确实是为工作提供的。李某在交接工作时是把代码服务器密码告知了裕铃公司,而不是将其中内容下载后打包给裕铃公司,也说明该代码服务器为公司所有。虽然李某在2020年8月10日确实把源代码管理说明给到了裕铃公司,但是后续双方还在往里面传资料,李某并没有告知裕铃公司代码服务器是个人的,没有告知过绑定的是个人手机,也没有告知过要更换密码或者密码需要定期更新,故裕铃公司只是按照项目下载内容,而并没有下载完里面的全部内容。而出于技术保密考虑,裕铃公司处程序员在上传代码后都会将自己电脑里的代码删除,故无法打开代码服务器给裕铃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系争的代码服务器帐号系李某入职前使用其个人手机号申请,原、被告双方没有对该代码服务器帐号归属另行进行过约定,故该代码服务器帐号应当属于李某所有。
但由于该代码服务器中存储有裕铃公司技术信息,李某在离职时应当将代码服务器中的技术信息交接给裕铃公司。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是否履行了交接义务,是否存在过错。
对此法院认为,首先,2020年8月10日裕铃公司负责人黄某询问李某“TFS路径密码和管理密码”后,李某已经向某发送了相关文件,告知了密码,次日黄某也表示了下载完成;其次,从2020年8月10日李某告知密码至2020年9月7日裕铃公司无法登录,期间有近一个月的时间,裕铃公司有足够时间下载资料;再次,李某在2020年8月10日后近一个月的时间内也是积极配合裕铃公司交接,解答裕铃公司问题,并对裕铃公司员工进行培训;最后,李某是在裕铃公司不支付剩余工资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30日及2020年9月2日预告不再提供技术支持,而裕铃公司发现代码服务器无法登录的时间是2020年9月7日,故即使裕铃公司之前没有下载全资料,在双方发生矛盾后,裕铃公司主观上也应当有意识地去积极下载资料。裕铃公司现表示不知道李某用个人手机绑定了代码服务器,也不知道李某会变更密码所以没有下载全资料,对此法院认为裕铃公司对于代码服务器帐号注册情况应当清楚,另在交接过程中用人单位也应当积极接收资料,特别在尚拖欠李某工资的情况下不能无限期要求李某配合,本案李某已经履行了交接义务,至于资料是否下载完全不应归责于李某。
裕铃公司未能就李某存在过错、裕铃公司存在实际损失及李某过错与其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裕铃公司要求李某支付其长期非法占有裕铃公司代码服务器密钥所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及预期可获利润共计7,493,0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裕铃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